(一)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是劳动者熟练掌握并应用某项实用职业技能的证明,表明证书持有人具备了从事某职业岗位所必需的基础工作能力。考核成绩合格人员,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专项职业能力空白证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由省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配发。
(三)各市州鉴定中心自行确定本地市州本级和所属县(市)证书打印权限。证书须加盖发证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钢印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红印。
(四)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号规则参照职业资格证书编码规则,共16位数字,倒数第6位数为证书等级编码,设定为“0”,其余年份代码、省级代码、设区市代码、证书序列号代码规则与职业资格证书相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信息统一在湖北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官网查询。